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
債 權 人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霸有限公司、王羣翰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債權人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系依「先位聲明」抑或依
「備位聲明」所載請求?又請確認備位聲明中第三點請求
是否屬「將來給付」之請求。
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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