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神岡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姚文榮
代 理 人 王意至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文宗、王火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表明債務人王火明與同案債務人阮文宗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
何?(按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,王火明似為保證人而非連帶
保證人。)
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究為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或
由債務人阮文宗負給付義務。如對阮文宗執行無效果時則由
王火明負清償責任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