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923號
TCDV,110,司促,21923,2021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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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神岡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姚文榮 
代 理 人 王意至 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文宗王火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㈠表明債務人王火明與同案債務人阮文宗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
  何?(按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,王火明似為保證人而非連帶
  保證人。)
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究為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或
  由債務人阮文宗負給付義務。如對阮文宗執行無效果時則由
  王火明負清償責任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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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