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829號
TCDV,110,司促,21829,2021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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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9號
債 權 人 張鈞豪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朝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台端聲請狀後附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上有「陳樹海-台中市
   ○○路0段000號邊」及「萬香飲料店-盧朝慰,臺中市○
   ○街000巷00號1樓」請釋明其原由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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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