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9號
債 權 人 張鈞豪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朝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狀後附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上有「陳樹海-台中市
○○路0段000號邊」及「萬香飲料店-盧朝慰,臺中市○
○街000巷00號1樓」請釋明其原由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