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2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任鵬即黃任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均勿省略)。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向債務人求償醫
療費用係本於契約關係,何以法定代理人須負「侵權行為
」之連帶責任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