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813號
TCDV,110,司促,21813,2021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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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江貴珍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肆佰柒拾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江貴珍於92年05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
 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
 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並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
 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
 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。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
  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
  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
  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907,470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
  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
 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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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江貴珍  │暨自起息日95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 │369362│     │年12月10日起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及自民月0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起國104年9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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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江貴珍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147803│     │6月0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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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