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702號
TCDV,110,司促,21702,2021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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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陳家昱 
債 務 人 李仁琦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
  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
  月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  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㈢債務人應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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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