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597號
TCDV,110,司促,21597,2021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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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

債 務 人 黃碧琪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逾期
  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
  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
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黃碧琪於民國95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
  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 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
 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8472元整
  及自民國110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算之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
  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
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
  (二)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
  記帳合計新臺幣1847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  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
  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  釋明文件:證物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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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