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黃碧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逾期
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
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黃碧琪於民國95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
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
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8472元整
及自民國110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
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
(二)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
記帳合計新臺幣1847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
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釋明文件:證物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