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586號
TCDV,110,司促,21586,2021072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8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馬海雲即馬雲明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
 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 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馬雲明於93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 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    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     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     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,598元整未為清
     償(含年費、掛失費、代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
     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
     違約金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
    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
     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
     新臺幣86,549元自95年9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
     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
   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俊明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