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8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江宏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整自民國九十五
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江宏生於93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5,772元整未為清
償(含年費、掛失費、代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
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
違約金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
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
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
新臺幣120,229元自95年9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
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謹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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