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8年度,432號
KLDV,88,訴,432,200001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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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
 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
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  訴訟代理人 巫慶忠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送達原告 。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二十   日~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
~B    法 官 蕭惠芳
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敍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二十一  日~B    書記官 王一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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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