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511號
TCDV,110,司促,21511,2021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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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連婷薇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 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
 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,債
  權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
  十六部分,其約定無效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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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