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徐健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
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,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
條之規定,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
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,其約定為無效。債權人之聲
請於法不合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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