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439號
TCDV,110,司促,21439,2021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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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
債 權 人 吳榮男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木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木全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
   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不符。)
  ㈡若欲變更債務人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,業於郁慶實業有限
   公司85年2月13日建三壬字第085124986號函准予解散,進
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   其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
   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  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
   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
   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
  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  ㈢確認付款人為廖木全是否有誤?(付款人應為銀行)
  ㈣確認附表三張支票利息819539、800578、89589合計00000
   00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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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郁慶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