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7號
債 權 人 余家憲
代 理 人 楊雅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青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,528,233元,其中新臺幣84,233元
為台端所自行計算之利息,請提出其計算式。(請載明金
額、利率、計算日期起迄日)又台端將利息計入本金再計
算利息,請提出其法律依據,如無依據,應將利息與本金
分開請求。(即利息不得再計息)
㈡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」抑或
為「民國109年4月15日起」?因台端請求標的載明二個利
息起算日,應具狀陳報正確之日期為何。
㈢請就上述二點具狀陳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4份。(毋庸附證據資料)
㈣台端匯款予第三人阮秀盈新臺幣650,000元,請釋明得向
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。又就台端所提出之存摺影本所示
,匯入存摺(173339)金額僅新臺幣90,000元,其餘請求金
額是否有相關證據資料或借據。
㈤請提出債務人阮青翠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。
(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
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
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
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