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198號
TCDV,110,司促,21198,2021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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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98號
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


債 務 人 王邱俊堯

 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「㈢債務人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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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