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
債 權 人 尚昱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浩君、謝惠蘭、廖昱茹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
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
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請提出債務人廖浩君、謝惠蘭、廖昱茹之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債務
人廖浩君、謝惠蘭、廖昱茹之身分證字號。
㈢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一、二內載明對債務人謝惠蘭請求連
帶給付之責,然依合約書內容所示,債務人謝惠蘭僅為聯
絡人,而無保證負連帶給付之責,故請提出得對謝惠蘭請
求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或釋明資料。
㈣又台端聲請事項二載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,請釋明
其請求依據為何?又事項一未載請求利率,是否請求。
◎ 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㈤請就上述2點,就誤繕部分,具狀更正,並提出正確之支
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(毋庸附證據資料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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