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047號
TCDV,110,司促,21047,2021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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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
債 權 人 尚昱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浩君謝惠蘭廖昱茹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
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
  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  ㈡請提出債務人廖浩君謝惠蘭廖昱茹之最新戶籍謄本(
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債務
   人廖浩君謝惠蘭廖昱茹之身分證字號。
  ㈢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一、二內載明對債務人謝惠蘭請求連
   帶給付之責,然依合約書內容所示,債務人謝惠蘭僅為聯
   絡人,而無保證負連帶給付之責,故請提出得對謝惠蘭
   求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或釋明資料。
  ㈣又台端聲請事項二載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,請釋明
   其請求依據為何?又事項一未載請求利率,是否請求。
   ◎ 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
  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   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   ㈤請就上述2點,就誤繕部分,具狀更正,並提出正確之支
   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(毋庸附證據資料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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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昱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