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829號
TCDV,110,司促,20829,2021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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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9號
債 權 人 王泳平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黃清輝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查報債務人黃清輝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  ㈡確認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
  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
   料。
  ㈢提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(
   確認黃清輝是否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
   人)。
  ㈣提出對債務人黃清輝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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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