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9號
債 權 人 王泳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、黃清輝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黃清輝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㈡確認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
料。
㈢提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(
確認黃清輝是否為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
人)。
㈣提出對債務人黃清輝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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