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44號
債 權 人 蘇子凱
債 務 人 洪靖雅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
意旨,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
情形下,方屬懲罰性違約金,如無特別約定,則視為損害
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。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20,0
00元部份屬違約金,債權人未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
據,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
之性質,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
其賠償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。債權人就違約金
新臺幣20,0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,於法不
合,應予駁回。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