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3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吳俊澤即葶澤企業商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俊澤即葶澤企業商行於民國(下同)109年9月29日向
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元,並簽立放款借據。約定
借用期限自109年9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,自撥款後分
60期,以每月為1期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借款利率按
債權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(一般)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
0.935%訂定,倘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個月(含)
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
個月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且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日
起,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
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10%或20%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吳俊澤即葶澤企業商行自110年3月29日起即未再依
約履償,屢經催討尚無效果,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
,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
仍積欠本金459,281元,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
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檢具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貸款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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