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
債 權 人 宋佳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易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?(如請求金額,利息起迄日及利
率各為何?)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
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