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485號
TCDV,110,司促,20485,2021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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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
債 權 人 宋佳玲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易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?(如請求金額,利息起迄日及利
   率各為何?)
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
   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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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