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黃耀光
代 理 人 李政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鶯即沈光男之繼承人、沈立偉即沈
光男之繼承人、沈欣蓉即沈光男之繼承人、沈孟蓁即沈光男之繼
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被繼承人沈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
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