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483號
TCDV,110,司促,20483,2021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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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
代 理 人 黃耀光 
代 理 人 李政學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鶯即沈光男之繼承人沈立偉即沈
光男之繼承人、沈欣蓉即沈光男之繼承人沈孟蓁沈光男之繼
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被繼承人沈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  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
  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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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