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476號
TCDV,110,司促,20476,2021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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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6號
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靜即勝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狀債權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
   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狀尾債權人公司
   印文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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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