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304號
TCDV,110,司促,20304,2021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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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04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債 務 人 朱森淇即朱建中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於民國99
   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】業於民國(下同)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
   有限公司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,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(五)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
   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、負債及
   營業(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)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
   第18條之規定,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
   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
   ,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,特此敘明。
  ㈡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   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
   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
   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
   第099500007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
   第18條之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
   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
   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 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5180
   02579200: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
  ㈣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31日止,尚有新臺幣52385元
   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
   催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
   履行之必要。
 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
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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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