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
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」抑或
為「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」?因臺端所附契約書委任人為
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,與台端所請求之七月沐樂社區管理
委員會不相符。並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是否仍
為林煒勝,暨提出相關釋明資料(如最近一期開會通知或
會議記錄等)。
㈡請確認債權人僅為「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一人,
抑或為「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
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」等二人?並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
之1,120,000元之計算式(明列每月請求金額、請求權人、
請求月份、違約金之計算等說明事項)
◎若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
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,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
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
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
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
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
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
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並更正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
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(應明
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),暨明列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及
利息起算日,及請求利率。
㈢請就上述二點誤繕之部分,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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