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
債 權 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
代 理 人 吳家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嘉豪、游世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,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
文件(如: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㈡確認游世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,若代理人僅有一人,應敘
明其理由,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汽車殘價金額733,000元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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