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153號
TCDV,110,司促,20153,2021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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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
債 權 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 
代 理 人 吳家銘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嘉豪游世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,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
   文件(如: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  ㈡確認游世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  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,若代理人僅有一人,應敘
   明其理由,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  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㈣提出汽車殘價金額733,000元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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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