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
債 權 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
債 權 人 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
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。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
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請區分「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」及「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」對債務人各
自請求金額為何?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並陳報各
自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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