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086號
TCDV,110,司促,20086,2021070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8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代 理 人 李香穎 
債 務 人 莊舒渝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
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
  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二個
 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
 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  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