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075號
TCDV,110,司促,20075,2021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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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7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劉張金蜜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零伍佰肆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劉張金蜜於93年09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  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 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  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
 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750,544元整,經聲請
  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
  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
  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
  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007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張金蜜 │暨自起息日95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494207│     │年07月19日起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及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年9月0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張金蜜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70064 │     │4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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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