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廖陳阿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
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
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廖陳阿齊於民國94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新臺幣7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,以每一個月為
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
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
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
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
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遲延利息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
算延遲利息。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
證。
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,自民國95年4月
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。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
誠屬非是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
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支付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