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795號
TCDV,110,司促,19795,2021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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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
債 權 人 劉錦村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銘晨蘇銘鈞、黃美英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請提出債務人蘇銘鈞、黃美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   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其住居所。
  ㈢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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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