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
債 權 人 劉錦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銘晨、蘇銘鈞、黃美英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蘇銘鈞、黃美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其住居所。
㈢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