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0號
債 權 人 林絹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玟秀、李政毅、李宥霆、李美儀、李
依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賴玟秀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李政毅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李宥霆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李美儀(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)、李依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「拾壹仟捌佰貳拾貳元」之記載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