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602號
TCDV,110,司促,19602,202107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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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
債 權 人 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 


債 務 人 林允釗 

債 務 人 陳耀邦 
債 務 人 申緒賢 
 
一、㈠債務人林允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債務人申緒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貳拾
   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㈢債務人陳耀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伍
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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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