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602號
TCDV,110,司促,19602,202107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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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
債 權 人 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允釗陳耀邦申緒賢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7  月  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7  月  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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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