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
債 權 人 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允釗、陳耀邦、申緒賢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