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531號
TCDV,110,司促,19531,2021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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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1號
債 權 人 邱于恩 
法定代理人 邱盟方 
法定代理人 董鳳秋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元駿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債權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補聲請狀末全體法定代
   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 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   欄勿省略)。
  ㈢請求利息1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%
   計算)
 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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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