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1號
債 權 人 邱于恩
法定代理人 邱盟方
法定代理人 董鳳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元駿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權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補聲請狀末全體法定代
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㈢請求利息1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%
計算)
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