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62號
債 權 人 李金田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容、謝鑀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清晰之借據彩色影本。(因借款金額及保證人姓名 被指印覆蓋不清楚)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依狀附借據 謝鑀琳為一般保證人,依民法第745條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 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 清償)」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