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
債 權 人 陳意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本件支票為記名票
據,受款人指定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,且載明禁止背
書轉讓,(雖禁止背書轉讓經畫線刪除,然僅有林昆達之
印文而無簽發者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,故仍
視為禁止背書轉讓)聲請人非受款人,不得依票據關係為
本件請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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