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133號
TCDV,110,司促,18133,202107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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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 健 




債 務 人 柯中元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柯中元前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4002-1184
  -1502-1203,4002-1184-1171-9909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
  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
 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  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
 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柯中元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119066元,但於10
  9年05月0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
  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26121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
  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
 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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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