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945號
TCDV,110,司促,17945,202107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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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
債 權 人 周祿華 
代 理 人 金勝龍 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章麗枝、林長庚、林字蓮林金蘭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務人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簽發一 紙面額新臺幣250萬元之支票(票號:SMA4396321)交付予 債權人,經提示未獲付款,惟林新雄已歿,債務人章麗枝、 林長庚、林字蓮林金蘭為其繼承人,應於繼承林新雄之遺 產範圍內負責,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以林新雄積欠其債務,聲請對債務人章麗枝、 林長庚、林字蓮林金蘭發支付命令,惟前開債務人均已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 司繼字第1390號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核閱無訛。是以,債務 人章麗枝、林長庚、林字蓮林金蘭並未繼承林新雄對債權 人之債務甚明,債權人自無從請求渠等負清償債務之責。揆 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 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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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