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084號
TCDV,110,司促,17084,20210712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
債 權 人 張豈銘 
債 務 人 廖偉權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
  時,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
  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,票
  號CH687226之本票載有到期日,債權人就系爭本票到期日前
  之利息無請求權,債權人就票號CH687226之本票請求債務人
  給付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定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本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8年10月14日 │150,000元 │108年11月1日 │CH67968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8年1月1日 │180,000元 │108年3月15日 │CH68722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8年6月2日 │130,000元 │108年7月1日 │CH68722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108年1月2日 │130,000元 │108年2月1日 │CH68722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108年1月6日 │130,000元 │108年2月1日 │CH687227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

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