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
債 權 人 黃仲億
債 務 人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建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,及其中
①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②新
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③新臺幣
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④新臺幣叁萬
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⑤新臺幣叁萬貳仟
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⑥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
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⑦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
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⑧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
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⑨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
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⑽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十二月十日起⑪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一月十日起⑫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
月十日起⑬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
日起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
⑮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,均
至清償日止,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