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訂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88年度,390號
KLDV,88,基小,390,200001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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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
  原   告 乙○○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二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本件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簽訂修繕房屋契約,並由原告繳付  訂金二萬元,惟迄今被告均未施工,經以存證信函通知,仍置之不理,顯已違約,  故請求給返還訂金二萬元及遲延利息。並提出估價單一份、存證信函、專利證書二  紙、錄音帶一卷為證。
三、被告則以與原告定契約及收受訂金為根興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,並非其個人為辯 。
四、經查,依據原告提出之估價單,足認房屋修繕契約係由根興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  與原告訂立,故以收受訂金者應為該公司,原告請求並無契約關係之被告返還訂金  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 十八   日~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~B    法   官 王翠芬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二十五  日~B    法院書記官 陳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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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根興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