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52號
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
被 告 武氏利水(即VU THI LE THUY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 萬元,及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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