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再字,110年度,9號
TCDV,110,再,9,2021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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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再字第9號
再審原告  謝咨沂 


再審被告  謝武宏 

      張峰瑞 
      張育銚 

      蔡岳霖 
      張俊雄 

      張史芳 
      張史興 

      張耀庭 

      張廉禎 
      張梅暉 
      張梅貴 

      張梅秀 
      林碧華 
      張榕峻 
      張榕殷 

      張祝華 
      張光憲 
      張宇光 
      張玉朋 
      張鳳暇 
      張秀春(即張春琴)

      賴文君(張金麟之財產管理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
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
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6號第
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21 萬4,179 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5 萬2,678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再審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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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