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相 對 人 黃健全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黃健全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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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文
准對失蹤人黃健全(男、民國0年0月0日生、最後住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