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
原 告 陳世和
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
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
被 告 賴建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籍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 有事實需調查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