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陳世榮 陳世志 周陳淑媛 陳淑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憶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 方正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代理人 高子涵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複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勢林區管理處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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