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77號
TCDV,109,訴,177,202107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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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
原   告 陳世榮 
      陳世志 
      周陳淑媛
      陳淑玲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
複代理人  李明憶 
被  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

法定代理人 方正  
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
複代理人  高子涵 

被  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
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
複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
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
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
複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勢林區管理處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
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秀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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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