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09年度,113號
TCDV,109,家繼訴,113,202107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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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
原   告 夏蘭萍 

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
被   告 陳銀村 
      陳文雄 
      陳碧霜 
      陳奎築 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
被   告 陳怡君 
      陳紫萱 
      陳武源 
      盧燕鈴陳武惇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陳琬淇陳武惇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陳琬婷陳武惇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陳姿穎陳武惇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盧燕玲陳琬淇陳琬婷陳姿穎為被告陳武惇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。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 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,法院 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,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當然停止者,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。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。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88 條第1 項、第177 條第3 項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、提起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 止之原因,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,當事人承受 訴訟之聲明,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茲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前,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



,承受訴訟之聲明,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是為當 然之解釋(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)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09 年12月 3 日宣示判決,而被告陳武惇於收受判決正本前之109 年12 月12日死亡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,致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,而因被告陳武 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判決正本送達前死亡,依法即應由其 繼承人承受訴訟,如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,法院得依 職權命其續行訴訟。經查,被告陳武惇之繼承人為其配偶盧 燕玲、女兒陳琬淇陳琬婷陳姿穎,此有繼承系統表、戶 籍謄本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索引卡查詢- 當事人姓名 查詢在卷為憑。然被告陳武惇死亡後,其繼承人即盧燕玲、 女兒陳琬淇陳琬婷陳姿穎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 揆諸前開說明,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盧燕玲、女兒陳琬 淇、陳琬婷陳姿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、第17 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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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