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9年度,20號
TCDV,109,司執消債清,20,202107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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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
聲 請 人 陳心心
即 債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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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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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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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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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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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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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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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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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沈志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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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至0樓 、0樓及00號0、0樓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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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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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~0樓 、000號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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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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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心心(下稱債務人)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,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。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 ,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,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 已足。而依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公告之資產表,債務 人名下財產為保德信人壽終身壽險-指標變額型保單1份,而 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,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31日裁 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保單解約金等值之現金新臺幣141,746元 ,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人,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稽。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,本院業已作成分配 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在案 。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,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書 記 官  徐玲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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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