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9年度,113號
TCDV,109,司執消債更,113,202107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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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洪子玄即洪俞涵
即 債務人
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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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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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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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何新台
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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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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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林毓璟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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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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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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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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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劉靜雯
即 債權人
相 對 人 趙裕姍
即 債權人
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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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劉昌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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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



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0日給付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本條例)第60條第1、2項及第62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裁定自民國109年3月2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其所提 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6月2日發函通知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,並業已送達全體債權人在案,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,其餘債 權人逾期不為確答,依法視為同意。是以,本件視為同意之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,且所代表之債權 額占全部債權比率為64.33%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二分之一,依前開之規定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。次查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當應予認可。故依前揭規定,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 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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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