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2678號
TCDV,108,訴,2678,20210727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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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
聲 請 人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




原   告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雅芳 


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 
被   告 林坤昌 
訴訟代理人 林坤榮 
      林孝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訴訟繫屬後,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地號、同段三一七之十地號、同 段三一七之十一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全部,下稱系爭土地 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 所有人,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,惟未獲被告同意,爰聲請 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 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繫屬後,系爭土地業於民 國110年5月27日、110年6月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為聲請人所有,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,聲請人聲請代原 告承當訴訟,經原告同意(見本院卷附之110年6月2日民事 聲請狀),僅未獲被告同意,是聲請人上開聲請,與法無違 ,應予准許。


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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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